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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宝应县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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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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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宝应县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 

   (2022年9月29日政协宝应县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0月12日政协宝应县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推进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中共中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参照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有关协商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协商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着力凝聚共识,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共商发展大计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的、建设性的、植根中国社会土壤的重要民主形式。

 第三条 县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努力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宝应新实践贡献智慧力量。  

第四条  县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协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把促进民生改善、增进人民福祉作为着力重点,做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弘扬“团结—批评—团结”优良传统,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广泛凝心聚力。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草案,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  国家大政方针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具有重要影响的政策调整,重大产业项目、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布局安排,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在本地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实施、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执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解决等,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第九条  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委员之间的协商等重要事务。 

第十条  县委交办,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三章  协商形式 

第十二条 构建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为重点,以专题协商、专题调研、监督式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掌上协商、政企协商为常态,以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为特色的协商议政格局。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听取和学习讨论县委书记在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听取和审议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县人大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草案、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组织大会发言等活动。 

第十四条  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县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举行2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办公室配合。 

第十五条  议政性主席会议。按照县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召开2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办公室配合。 

第十六条  专题协商。按照县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召开2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办公室配合。 

第十七条  专题调研。按照县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开展2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办公室配合。 

第十八条  监督式协商。综合运用会议、视察调研、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按照县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围绕全县重大项目建设和交通、城建、水务、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开展重点视察4-5次;围绕中央和省、市、县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选择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或专项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每年评议1个部门或1个工作。积极参与省市县三级政协联动民主监督活动。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办公室配合。

第十九条  提案办理协商。在提案的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组织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并结合其他协商活动推动提案办理。 

第二十条  界别协商。以界别、专门委员会为依托,包括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委员同党政有关部门、界别群众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期间举行的界别小组讨论,每年的市县联动界别活动周,以及各界别工作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的自选议题协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口协商。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和协商计划,组织委员同党政有关部门座谈协商。 

第二十二条  网络主题议政。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和协商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在掌上履职平台开设主题议政群,组织委员协商议政。 

第二十三条  政企协商。邀请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与县内企业家面对面协商交流。由农业农村和经济科技委员会、工商联界别组承办,办公室配合。 

第二十四条  谈心谈话交流。落实县委相关部署、县政协党组工作安排以及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县政协党组成员、党员委员同党外委员谈心谈话交流,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加强引导。 

第二十五条  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协搭台、各方参与、服务群众,围绕老百姓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组织政协委员常态化参与基层协商活动,促进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服务基层治理。 

第二十六条  畅通党派团体在县政协开展协商的平台。做好政协协商同政党协商有关活动在协商议题、时间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组织人民团体参与政协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制定协商计划。上一年第四季度,面向全县政协委员、专门委员会、党派团体、工商联、以及镇(区)联络工作委员会、党政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征集协商选题建议。邀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围绕县内重点工作、重大问题进行点题。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起草形成年度工作要点,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由县委发文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开展调查研究。坚持不调研不协商,重要调研活动由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带队。根据议题需要,组织同党政部门、党派团体、专家学者等的联合调研。综合运用集中调研与分组调研、网络调研与实地调研、座谈交流与个别了解、定向调研与随机走访、典型剖析与抽样分析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对有关重点协商议题持续跟进调研。调研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起草调研计划、召开内部讨论会,形成成绩清单、问题清单、建议清单,起草调研报告。做好同协商工作的衔接,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开展协商的背景资料或会议发言。

第二十九条  做好协商准备。按照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重点视察等相关工作规则,精心制定协商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人员。视情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的问题。细化议题设置,收集整理议题所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背景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或专家发言材料等,视情提前印发参阅。在充分准备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做好各项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领导出席开幕会、闭幕会;邀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听取委员大会发言;邀请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委员小组讨论会议,听取意见建议。履行审议报批程序后,通过体现大会共识和成果的政治决议。全体会议邀请县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邀请住宝省市政协委员和特邀代表人士等列席。 

第三十一条  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到会通报情况、听取委员发言,并作回应讲话。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与委员互动交流。安排委员作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不是常委的县政协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县委统战部负责同志等列席,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政协委员列席。会议由县政协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形成建议函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三十二条  议政性主席会议邀请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到会通报情况、听取委员发言,并作回应讲话。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与委员互动交流。安排委员作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主席会议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有关委员参加。 会议由县政协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形成建议函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三十三条  专题协商会议邀请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到会通报情况、听取委员发言,并作回应讲话。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与委员互动交流。主席、分管主席、秘书长,承办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委员参加。 会议由县政协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形成建议函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三十四条  专题调研可邀请委员与党政相关部门进行小规模的对口协商,也可以不进行会议协商。调研结束应形成建议函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三十五条 民主评议邀请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和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听取评议情况通报和委员发言并作回应。主席、分管主席、秘书长,承办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委员参加,会议由分管副主席主持。会议形成民主评议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三十六条 重点视察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听取委员发言。主席会议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有关委员参加,会议由分管副主席主持。会议可形成视察报告、社情民意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三十七条  推进提案办理全过程协商。在交办环节,严格落实责任。在办理环节,承办单位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建议的吸收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督办环节,通过组织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民主监督等形式进行跟踪督促。深化“书记批办、县长领办、政协主席督办、政协常委促办”的重点提案办理机制。推行提案双向评价机制,将以前只评价“办”的单向模式,转变为既评价“办”、又评价“提”的双向模式。

第三十八条  界别协商围绕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进行,每年各界别自行组织一次以上,会议一般由界别组组长主持,主席或分工联系副主席、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界别委员代表出席,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与讨论。 市县联动界别活动周围绕相关主题集中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对口协商由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党政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后确定议题,组织相关委员参加,协商中注重把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通报情况、解疑释惑、汇聚共识结合起来。 

第四十条 掌上协商鼓励委员积极参与,可以与其他协商议政活动并行举办,主席会议成员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与其中,加强引导、鼓励讨论,增强主题议政实效。 

第四十一条 政企协商座谈会由县政协主席主持,邀请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并讲话,邀请企业家代表发言,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企业家互动交流。 

第四十二条  谈心谈话交流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交流对象以所联系界别的党外委员为主。谈心活动可以结合参加各类会议、视察考察调研等进行,不拘形式,不拘主题。 

第四十三条  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融入社会治理网络;有机结合界别活动等形式,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常态长效开展协商议事;引导鼓励委员发挥特长优势有序参与基层社会协商;按照省、市政协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各类专题协商议事活动。 

第四十四条  促进成果转化运用。协商工作结束后及时形成报告,集中反映会议在建言资政、凝聚共识上的成果,按程序审批后报县委、县政府并送有关部门。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意见建议可以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探索以界别或专门委员会集体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化重要协商建言成果。对协商互动中有共鸣、有承诺的事项,加强对接联系,了解办理进展。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主动与党政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信息,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情况。加强同党政督查部门的联系,研究进一步改进成果运用工作的举措。

第五章  协商原则 

第四十五条  紧扣主题。聚焦协商议题,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讲对策,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四十六条  平等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以诚待人、相互尊重,不居高临下、强加于人。 

第四十七条  互动交流。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贯穿协商全过程,促进交流有来有往、讨论不断深入,更好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第四十八条  体谅包容。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海纳百川、集思广益,尽可能从不同认识看法和利益诉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第四十九条  有效表达。坚持发言时间和发言效果相统一,讲真话、讲短话,在规定时间内有未尽意见或交流互动后看法还不尽一致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或通过其他方式深化协商沟通。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协党组要在政协协商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年度协商计划、重要协商会议活动等及时向县委请示,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委报告。设立先学习后调研再协商制度,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相关领域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文件、工作部署。

第五十一条  主席会议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以落实年度协商计划为重点组织实施好各项协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政协委员自觉强化作为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担当,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共同推进协商工作。加强委员思想理论武装和业务学习培训,提升委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真正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实现思想上的共同进步和践行制度能力上的共同提升。 

第五十三条  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党派团体、各界人士在政协协商议政创造条件。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县政协机关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开展协商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十四条  加强协商文化建设,深化科学理论指导,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理论交流研究和学习培训等,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更好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五十五条  加大对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掌上履职平台等,宣传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展现委员协商履职风采,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大力支持政协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六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县委《具体办法》精神,以及政协有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