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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工作的提案

 

[2017年度] 184 号

作者:许景亮等              发布时间:2017-07-06

       我县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一直同步实施“门诊特殊病种”政策。患有特殊病种的患者,即便不住院在门诊治疗,也能享有一定比例的额外报销,这对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作用,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定期鉴定,动态管理。为此,县人社局医保中心长期以来始终坚持把参保人的权益放在第一位,努力将这一惠民政策最大程度的惠及广大参保患者,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近几年来,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扬州市医保政策的不断统一,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不断调整扩充,以及准入标准、报销目录的不断更新,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在诸多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为了更好的发挥特殊病种政策的作用,更好的保障参保患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对门诊特殊病种的种类,尤其是最新调整扩充的,应及时宣传,向社会公开。同时对申请程序、准入标准、报销目录等,均应进行宣传公示。包括在社保大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广场等设置宣传栏;制作宣传册(传单)在市民中分发;在政府、人社局、卫计委、医院等网站进行公示。还可以利用电视公益广告、报纸、公众号、自媒体等广为宣传,不断提高社会知晓率。 2、及时调整特殊病种种类,完善准入标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对以往的特殊病种以及新扩充的特殊病种,应及时调整,完善准入标准。同时,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尤其是二级医院中级以上职称、科室负责人等应熟练掌握本专业特殊病种的准入标准。对符合申报对象的参保人应主动提供咨询服务。 3、规范申请流程,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二级及以上点医疗机构要在医保中心的指导下,不断规范特殊病种申请流程,加强对所需提供资料的收集整理。申请医师填写、科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等环节,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服务协议,不得弄虚作假。 4、加强专家鉴定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与医保基金安全。医保中心加强对鉴定专家的遴选与培训,认真对照准入标准,科学合理的开展鉴定工作。既要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要切实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努力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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