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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扬州地区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

 

作者:毛振洋 陈宏明              发布时间:2018-03-02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的明确要求。扬州作为“江淮生态大走廊”的核心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是美丽扬州、幸福扬州的重要内容,加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是促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更是运用法治手段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的具体表现。

1、发挥立法作用,完善区域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架构。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只有法律架构完备,才能确保发挥法律的应有作用。目前,关于环境资源的立法,国家层面的法律和相关部门规章等制度已经逐渐完善。但法律和部门规章都属于国家层面的设计,具有宏观作用。而在区域这一微观层面上,需要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针对当前生态环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地方立法,形成对上位法的有效补充,从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架构。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20158月,扬州成为江苏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6个城市之一。当前,运用地方立法权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已经成为国内很多城市的通行做法。如山东省泰安市就针对泰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了专门的地方立法,目前正在制定《泰山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山东省14个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河南省15个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都开展了地方立法,无一例外的环境资源保护成为该领域的热点。扬州区域内有众多重要的生态环境资源,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开展地方立法,为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夯实法律基础。

2、推进“两法衔接”,严厉整治环境资源类犯罪。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遏制和减少该领域内犯罪,已经成为治理生态环境的共识。但是对该领域犯罪的查处,也面临着“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等现实问题。这主要是该领域内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牵涉的部门多、法律多、环节多。因此,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在“两法衔接”过程中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机制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努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上传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监督。在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沟通衔接作用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保检察部门与法院、公安、环保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通报、个案会商等工作机制,确保执法司法信息及时互通,最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3、加强区域司法协作,大力推动恢复性司法。扬州区域内的很多重要环境资源并非地区独有,从近年来扬州地区发生在的有较大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件来看,案件往往还牵涉到扬州的相邻区域,比如泰州、淮安等地区。以最典型的水体为例,扬州境内的湖泊、运河等都流经多个地区,因此对该种环境资源的保护并非一时一地之力所能达到,而是往往需要多个区域的长期配合与协作,从法律层面上讲就需要区域司法协作。目前,全国最典型的做法就是京津冀地区专门建立了关于环境司法保护的跨区域协作机制。扬州地区也完全可以参照相关做法,建立相应的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形成跨区域打击和预防生态环境犯罪的工作合力。从其它地区来看,有些案件当事人虽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修复,荒山依旧,污水照流。因此在查处相关环境资源犯罪中,既要追求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应当追求其民事责任。目前,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地方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支持检察机关行使该项权利,在司法程序中探索建立“补植复绿”“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机制,从而实现恢复环境原来面貌的目的。通过司法合作,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与补偿的效果,努力实现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清澈一片绿水,净化一片蓝天,修复一片生态,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对生态环境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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