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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毒包子”案件高发的提案

 

[2018年度] 157 号

作者:张 勇              发布时间:2018-07-25

2016年9月份以来,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生产、销售“毒包子”案件13件14人。“毒包子”案件的高发折射出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以下问题:

一、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当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行业的监管主要通过发证前审核、过程中抽检、举报后查处几种形式进行。但从查办的案件来看,大多数商家在制作包子的过程中使用含铝泡打粉已有多年。这种早已被禁止制作包子的添加物之所以能肆无忌惮的在市场上被生产、销售、使用,原因是多种的,例如,现行的监管体制抽检覆盖范围小导致主动发现较难,群众因为专业知识的缺乏很难举报,监管部门游击式地事后查处作用有限等。

(二)“两法”衔接不畅,执法能力待提高。一方面,各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水平能力不一,对收集违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换适用理解不到位,导致证据的取证、收集不理想。另外,因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不能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证据流失问题严重。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共享不够,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执法信息掌握不全面,缺乏有效的监督线索来源,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现象普遍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三)打击标准模糊,适用法律存有争议。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认定引用四种情况,分别散见于不同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公告中,规定不系统、不统一,且理解适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如对工业盐的认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名录中没有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不能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而亚硝酸盐是工业盐的主要成分,并不等同于工业盐,对于工业盐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存有争议。在打击对象方面,执法实践中打击对象主要是生产者、销售者,立法对于加工、包装、运输、贮藏等环节的主体身份规定不明确,导致打击范围狭窄,查处成效不佳。在鉴定主体方面,鉴定机构不统一,存在多方鉴定或无人鉴定现象,且鉴定机构和人员能力有待提高,鉴定意见效力有待加强。

二、对策、建议

一要完善监管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厘清各监管部门职能,明确分工,做到职、权、责明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管职能,通过联合执法、统一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特别要加大对冷库、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交易市场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执法巡查、监管力度,形成监管高压态势。

二要加快“两法”衔接,提高执法能力。建立并完善统一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顶层设计、沟通协调,提升信息共享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案件移交制度,拓宽立案监督的渠道,有效防止该类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

        三要加强法制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普法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辨别能力。畅通发动群众举报渠道,建立奖励举报机制,依靠群众形成全社会遏制有害食品安全犯罪发生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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