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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镇(区)融资平台债务管理的提案

 

季运奎

作者:宝应政协              发布时间:2021-08-13

为规范镇(区)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根据上级审计部门要求,我县对镇(区)用于基础设施等建设的民间集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发行企业债进行置换,发行规模由镇(区)自行研究确定。

我县镇(区)债务主要用于解决财政收支缺口,落实上级指标任务而开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除部分银行贷款外,多数为民间集资。但目前我县镇(区)财政增收困难、支出增加,保证民生和偿还历史债务本息的压力依然较大,依靠新增债务解决收支矛盾的局面还将持续,且债务增速明显快于当期收入增长,债务接续存在风险。

由于国家明确规定乡镇级政府不得举借债务,乡镇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应纳入县级政府债务额度内统筹考虑,并落实县级政府的统筹偿债责任。县政府十分必要加强镇(区)融资平台债务管理,科学制定限额标准,加强债务余额管理,防范化解债务违约带来的各种风险。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合理甄别镇(区)融资平台债务。对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和解决财政收支缺口举借的债务及利息,且需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纳入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对经营性债务,政府不承担偿还义务。

二是科学核定镇(区)政府债务限额。县政府通过对政府债务结构、所有债务融资成本、近3年到期债务占比、到期债务偿付能力、政府实际掌握资产的变现能力等进行分析,并严格执行政府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GDP)60%的警戒线、政府综合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综合财力)150%的警戒线、土地出让收入占GDP比重小于10%的红线等要求,确定镇(区)政府债务限额。同时明确不得超越限额,随意举借企业债建设公益性项目并用财政资金偿还。

三是合理确定举债投资建设的额度。按照我国“十四五”基础设施投入占比(基础设施投入/GDP)7.17%的计划,测算各镇(区)投资建设的额度,并结合各镇(区)现状,正确处理好稳增长、促发展与防风险的关系,加强对政府建设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不脱离财力状况违规举债筹集资金上民生工程项目。

四是妥善处置存量到期债务风险。按照公式S≥[i-(g+π)]bS是初始预算盈余占GDP的比重,i是政府债务的市场利率,g是实际GDP的增长率,π是通胀率,b是未偿还债务占GDP的比重),研判政府债务可持续性,健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全县债务风险可控。针对短期内债务集中到期的实际情况,对暂时难以偿还的到期债务进行展期和重组,避免资金链断裂。合理确定债务中银行贷款和企业债的额度比例,确保各类债务接续。对镇(区)平台公司举借用于接续的债务资金,设置专门账户管理,所融资金严格用于偿还对应到期债务本金,隐性债务的周转接续必须一一对应。要尽可能缩短借新”与“还旧”之间的时间差,节约成本。

是压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主体责任。镇(区)党委政府是本镇(区)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谁家的孩子谁来”,切实担负起镇(区)的责任,切不可镇(区)举债县级买单,镇(区)违约县级被追责。要加大对镇(区)违规举债问责力度,明确政策界限,严格控制镇(区)隐性债务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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