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推进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履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的各项决议。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重要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学习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理论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的基本理论、知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政协委员应按规定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是县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参加并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请假,经县政协办公室请示主席批准。委员未经批准不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活动的,由主席或副主席约其谈话诫勉。每届任期内,委员未经批准不参加全体会议累计2次或全程请假累
计3次,常委未经批准不参加常委会议累计4次或全程请假累计8次,视为自动放弃委员、常委资格。
三、县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及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作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委员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参加并积极建言献策。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秘书长或组织活动的委、组主要负责人请假,未经批准累计2次不参加活动的,由秘书长或组织活动的委、组主要负责人约其谈话诫勉。委员一年内未参加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作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四、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群众特别是自己所在界别、团体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诉求。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或撰写一件有较高质量的提案。委员一年内无提案的,由分管主席约其谈话诫勉,两年无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的,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五、政协委员应自重自律,立足本职岗位,争当学习的模范、团结民主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切实发挥好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任期内,对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员,劝其辞去委员职务或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六、实行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委员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出席常委会议的情况;委员参加县政协以及有关委、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情况;委员提交提案和会议发言材料、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个人一年的突出成绩和奖惩情况等。考评工作由县政协联络委员会牵头,各界别、各镇(区)委员工作组负责。每年年底,委员认真填写《宝应县政协委员述职表》,存入委员履行职责档案,并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和下届是否继续提名为政协委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建立委员表彰激励机制。县政协对在各行各业和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每年年底以界别、镇(区)委员工作组为单位开展委员述职活动,在此基础上民主推荐,每年按全体委员数10%左右的比例表彰优秀委员。同时遴选表彰优秀提案、评选表彰优秀委员工作组或组长。
八、县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采取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提供学习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畅通信息渠道,为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提供优质服务,对委员提案、建议的办理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委员本人和有关委、组。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约谈委员、接待委员来访、办理委员来信来电和走访等方式,听取委员对政协工作的意见,掌握委员的情况,积极帮助委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考察委员表现,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认真维护和保障委员的合法权益。
政协委员对县政协办公室及有关委、组发出的会议活动通知、征询函、调查表或对有关资料的征集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工作变动、职务职称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及有关奖惩情况等,应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以及相关专委会、委员工作组,以便县政协机关更好地为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九、本规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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