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宝应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宝应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参加县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人民团体及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为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县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当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经上届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县政协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县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县政协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县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县政协各项规范的实施;
(二)选举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全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县政协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听取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动;
(三)通过县政协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全体会议期间,会议秘书处可以组织全体委员或一部分委员开展视察活动。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期间委员讨论小组按界别组成,部分界别人数少的可合并编组。小组会由各界别小组组长主持;每届第一次会议委员讨论小组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由上届主席会议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或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宝应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中共宝应县委部门、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设新闻发言人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分组会议可视情况,由会议秘书处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必须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宝应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第1次会议为常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为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其他各次全体会议选举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会议的选举办法,由常委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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