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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宝应县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宝应政协              发布时间:2013-03-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宝应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在政协宝应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政协职权,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处理县政协的重要事务。
    第三条 常委会职权和主要任务
    1、在本届县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后,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全体会议。
    2、组织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实现政协章程赋予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及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扬州市委员会所作的全省、全市性决议,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3、审议通过以常委会名义提交中共宝应县委(以下简称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建议案;审议提交县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4、协商讨论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关于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对重要问题的情况通报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5、审议重要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6、协商决定本届委员的变动和下一届县政协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结构及人选。
    7、审议决定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作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8、行使政协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并提前通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举行。
    常委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工作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会议;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县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安排一定数量的各界人士旁听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方案或其他需表决的事项,需要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常委会议根据议程和议题的安排,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期间,可根据情况组织学习、视察或参观。
常委会会议期间,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题座谈会,就某项问题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协商议题应认真思考,积极发言。可由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和会议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常委个人或数位常委联名发言;旁听人员可以在经过主持人许可后发言。
第九条 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把参加常委会工作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自始至终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须向会议小组召集人请假。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县政协文件或县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分送有关方面;主送有关部门的专题调查报告、视察报告,在有关专委会主任会签后,由秘书长签发,以县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分送有关方面。
    常委会会议由县政协办公室整理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并向新闻单位分送报道通稿。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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