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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宝应县第十三届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作者:宝应政协              发布时间:2013-03-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研究、处理常委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和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受常委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2、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全县经济与社会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以县政协、县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名义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4、拟定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审议提交常委会会议的文件和有关人事事项。
    5、执行常委会的决议,根据常委会的授权,履行常委会的部分职权。
    6、审议县政协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7、讨论决定县政协及其机关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
    8、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9、审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0、处理常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征求副主席意见后报主席决定。
    第六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七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可以邀请县委、县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
    第八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九条 主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县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分送有关方面;主送有关部门的专题调查报告、视察报告,在有关专委会主任会签后,由秘书长签发,以县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分送有关方面。
    主席会议应由办公室整理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并向新闻单位分送报道通稿。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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