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根据人民政协章程的要求和县政协的年度工作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专委会成员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全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的团结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联系有关委员工作组,指导界别委员工作组和镇(区)政协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开展活动,协同行动;联系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对口协商,相互支持配合;与扬州市及兄弟县市(区)政协有关专委会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加强协作与交流。
第四条 专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10-20人。其组成人选,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主席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吸收1-2名非委员的有关方面人士为特邀成员,参与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人选由专委会主任提名,专委会全体委员协商同意后,报主席会议批准。
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长负责协调各专委会的工作。
专委会开展活动时,可以邀请未参加专委会的政协委员和非委员的各界人士参加。
第五条 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应充分发扬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广泛协商,坚持求同存异。专委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六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委会工作的有关问题,协调布置工作。
第七条 以专委会名义形成的专题报告和书面建议等重要材料,须经专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专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需以县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按规定的办文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委会根据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或工作部署,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后实施。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专委会每年一般召开两次以上全体成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每次会议及活动均应作记录,形成的纪要可通过政协内刊发出。
第十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本通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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