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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宝政协〔2017〕5号

作者:宝应政协              发布时间:2017-01-12

县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委会、界别委员工作组,各镇(区)政协工作组:
为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好地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现将县政协十四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的《政协宝应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界别特点、委组实际及履职要求,不断探索、创新,推动我县人民政协事业再上新台阶。
 
附件:1.政协宝应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政协宝应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3.政协宝应县第十四届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4.政协宝应县第十四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5.政协宝应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工作组通则
6.政协宝应县委员会委员视察调研活动简则
 
 
 
 
 
 
政协宝应县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宝应县政协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印发

政协宝应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宝应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宝应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参加县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人民团体及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县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当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经上届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县政协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县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县政协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县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协商讨论全县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县政协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听取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动;
   (三)通过县政协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全体会议期间,会议秘书处可以组织全体委员或一部分委员开展视察活动。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期间委员讨论小组按界别组成,部分界别人数少的可合并编组。小组会由各界别小组组长主持;每届第一次会议委员讨论小组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由上届主席会议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或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宝应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中共宝应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设新闻发言人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分组会议可视情况,由会议秘书处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必须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宝应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第1次会议为常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为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其他各次全体会议选举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并提请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其他各次会议的选举办法,由常委会议审议决定,并提请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宝应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宝应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在政协宝应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政协职权,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处理县政协的重要事务。
第三条 常委会职权和主要任务
1、在本届县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后,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全体会议。
2、组织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实现政协章程赋予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及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扬州市委员会所作的全省、全市性决议,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3、审议通过以常委会名义提交中共宝应县委(以下简称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建议案;审议提交县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4、协商讨论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关于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对重要问题的情况通报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5、审议重要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6、协商决定本届委员的变动和下一届县政协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结构及人选。
  7、审议决定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作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8、行使政协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并提前通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举行。
常委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工作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会议;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县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安排一定数量的各界人士旁听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方案或其他需表决的事项,需要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常委会议根据议程和议题的安排,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期间,可根据情况组织学习、视察或参观。
常委会议期间,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题座谈会,就某项问题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协商议题应认真思考,积极发言。可由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和会议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常委个人或数位常委联名发言;旁听人员可以在经过主持人许可后发言。
第九条 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把参加常委会工作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自始至终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须向会议小组召集人请假。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县政协文件或县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分送有关方面;主送有关部门的专题调查报告、视察报告,在有关专委会主任会签后,由秘书长签发,以县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分送有关方面。
常委会议根据议题安排可由县政协办公室整理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并向新闻单位分送报道通稿。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实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宝应县第十四届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研究、处理常委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和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受常委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2、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全县经济与社会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以县政协、县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名义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4、拟定常委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审议提交常委会议的文件和有关人事事项。
  5、执行常委会的决议,根据常委会的授权,履行常委会的部分职权。
6、审议县政协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7、讨论决定县政协及其机关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
  8、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9、审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0、处理常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征求副主席意见后报主席决定。
第六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七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可以邀请县委、县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
第八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九条 主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县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分送有关方面;主送有关部门的专题调查报告、视察报告,在有关专委会主任会签后,由秘书长签发,以县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分送有关方面。
主席会议根据议题安排可由县政协办公室整理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并向新闻单位分送报道通稿。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宝应县第十四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第一条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根据人民政协章程的要求和县政协的年度工作安排,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专委会成员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全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的团结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联系有关委员工作组,指导界别委员工作组和镇(区)政协工作组开展活动,协同行动;联系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对口协商,相互支持配合;与扬州市及兄弟县市(区)政协有关专委会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加强协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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