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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协宝应县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宝政协〔2017〕6号

作者:宝应政协              发布时间:2017-03-01

各位委员,各专委会、界别委员工作组,各镇(区)政协工作组:
    为切实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县政协十四届二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了《政协宝应县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现予印发,希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政协宝应县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
 
  政协宝应县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宝应县政协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印发

 
政协宝应县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推进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协委员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重要会议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重要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学习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理论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政协委员要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履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的各项决议及有关规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三、政协委员应按规定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县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及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作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委员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参加并积极建言献策。
四、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群众特别是自己所在界别、团体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诉求。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或撰写一件有较高质量的提案。
五、政协委员应自重自律,立足本职岗位,争当学习调研的模范、团结民主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切实发挥好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六、政协委员对县政协办公室及有关委、组发出的会议活动通知、征询函、调查表或对有关资料的征集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工作变动、职务职称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及有关奖惩情况等,应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以及相关专委会、委员工作组。
七、实行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委员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出席常委会议的情况;委员参加县政协以及有关委、组组织的会议、民主评议、调研视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情况;委员提交提案和会议发言材料、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委员撰写政协理论研讨文章、宣传稿件、文史资料,全委会和常委会调研材料、大会发言等情况;以政协委员身份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等情况;个人一年的突出成绩和奖惩情况等。考评工作由县政协联络委员会牵头,各界别、各镇(区)委员工作组负责。每年年底,委员认真填写《宝应县政协委员述职表》,存入委员履行职责档案,并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和是否调整委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建立委员表彰激励机制。县政协对在各行各业和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通过政协内刊、网站以及市以上宣传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每年年底以界别、镇(区)委员工作组为单位开展委员述职活动,在此基础上民主推荐,每年按全体委员数10%左右的比例表彰优秀委员。同时遴选表彰优秀提案、评选表彰优秀委员工作组。
九、政协委员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请假,经县政协办公室请示主席批准。委员未经批准不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活动的,由主席或副主席约其谈话诫勉。每届任期内,委员未经批准不参加全体会议累计2次或全程请假累计3次,常委未经批准不参加常委会议累计4次或全程请假累计8次,视为自动放弃委员、常委资格,并分别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和全委会议通过。
十、政协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县政协组织的相关会议、活动和县政协专委会、委员工作组组织的会议、活动,须向秘书长或组织活动的委、组主要负责人请假,未经批准累计2次不参加活动的,由秘书长或组织活动的委、组主要负责人约其谈话诫勉。委员一年内未参加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作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十一、委员两年内无提案的,由分管主席约其谈话诫勉,三年无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的,劝其辞去委员职务;任期内,对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员,视情劝其辞去委员职务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撤销其委员资格。
十二、县政协对政协委员做出劝其辞职、撤销资格等决定,须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政协常委会议审议。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报送县委组织部和县委统战部,并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通报。
十三、本规定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县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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