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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第一期

作者:社法委              发布时间:2019-02-15

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我县现有网络订餐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600多家,约占餐饮单位总数的24%。近年来我县又开始流行网络购买私家制作的烘培类糕点甜品、保健类阿胶糕、蜜制等食品。网络订餐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难度。

一是网上餐厅(食品经营企业)进入门槛低。第三方平台对入网主体资质难以把关,流于形式,导致很多根本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经营主体从事网络订餐(食品经营)服务活动,客观上为无证无照经营甚至是地下黑作坊的存在提供了温床。近期通过对我县人气比较高的5家网络食品店营业执照领取情况的核查了解,均未查到相关信息。

二是食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由于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和各种条件限制,消费者对外卖食品安全的了解极为有限,网络销售食品的来源、加工、包装、运送各个环节的质量和安全难以把控。

三是网络订餐交易环节复杂导致维权难。与传统的食品经营模式相比,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和交易环节增加,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关系复杂,难以追责,监管难度大大增加。第三方平台也几乎没有有效的维权方式,不少纠纷都靠消费者与商家“私了”解决,消费者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又逢佳节,为进一步强化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我县居民节日饮食安全,为此,我们建议:

1、严格落实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根据国家201510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三方平台应严格审查和公示入网餐饮(食品)单位资质证明,建立入网餐饮(食品)单位资质审查制度。对于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可以在网络第三方平台上搭建食品安全培训机制,并引入资质考试,通过在线学习必要的课程、通过相应考核等方法提升食品经营者的业务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从而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有序和监督管理有力有效。

2、明确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平台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行政指导,规定订餐网站、外卖APP公司和实体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责;监督第三方平台执行主体资质审查、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赔偿等管理制度。订餐服务平台要对注册餐厅(食品销售企业)进行严格资质审查,完善商家审核制度,一经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取消其在网络订餐、食品销售平台的入驻经营资格。鼓励第三方平台建立网络订餐单位保证金制度、消费投诉预赔偿制度和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3、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上订餐(食品经营企业)的供应商和入驻商家线上与线下的经营资质、生产基地、生产方式、产品种类、店面环境等信息的查验核对,进一步建立健全线上线下并行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现线上线下齐抓共管。同时,严厉打击“黑作坊”“无证经营企业”。建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推广可视化平台全流程跟踪,加强对各类餐饮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远程巡查监控。

4、推进信用信息公示。督促互联网食品的经营者根据不同的执业资质,公示“强制信息”、“推荐信息”、“负面信息”,以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书、商标许可证等信息,第三方平台必须在主网页的醒目位置上公开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并对其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同时,还可以将食品经营者受到的投诉量、行政处罚、退货量等负面信息加以披露,并在网上公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政府监管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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