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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宝应县委员会委员视察调研活动简则

 

作者:宝应政协              发布时间:2013-03-12

第一条  为了推进委员视察、调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宝应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视察、调研是政协组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协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知情参政、了解民意,开阔视野、学习提高的有效途径。视察、调研活动根据小型、专项、节约、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县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工作组、镇(区)政协工作委员会(工作组)都可以组织视察、调研活动(以下简称集体视察调研);委员个人也可以单独或以个人名义组成视察、调研小组进行视察(以下简称委员个人视察调研)。
       第四条  县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每年初拟定视察、调研选题,经中共宝应县委同意后实施。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工作组、镇(区)政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委、组、镇、区)组织的视察调研或委员个人视察调研,应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县政协年度工作要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选题。各委、组、镇、区每年初拟定视察调研的选题,报主席会议同意后列入委、组、镇、区年度工作计划。集体视察调研亦可根据县委的安排、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镇、区的邀请,随机举行。
        第五条  主席会议、常委会议、专委会的视察调研活动,由相关专委会事先与有关部门衔接,拟定视察调研方案,经主席会议同意后实施,并提前向有关部门、单位联系安排。
界别委员工作组、镇(区)政协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视察调研和委员个人视察调研,要事先向县政协办公室登记申请,经主席会议或分管主席、秘书长同意后,由县政协办公室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并由申请视察的界别工作组、镇(区)政协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或委员个人与有关单位具体衔接。
        第六条 主席会议、常委会议的视察调研,可以约请部分委员参加;委员亦可根据主席会议、常委会议的视察调研专题和时间安排,提前一个月向县政协办公室申请参加视察调研。县政协办公室根据视察调研的规模需要,会同专委会确定约请的委员名单;各委、组、镇、区的视察调研活动,由各委、组、镇、区组织报名。
        视察调研组正副组长人选在视察、调研组全体成员会议上协商通过。
        第七条  视察调研活动进行前,视察调研组按参加视察调研的人数向县政协办公室领取《视察证》,凭证视察。视察调研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视察证交回县政协办公室。
        第八条  参加视察调研的委员在视察前应注意学习有关方面的知识,注意了解社情民意,收集和了解相关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视察调研过程中,要注重全面了解情况,求实求准;注重学习研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视察调研活动结束后,一般都应形成视察调研报告。委、组、镇、区的集体视察调研和委员个人视察调研的报告,在视察调研结束后二十日内,经有关专委会主任审核后交县政协办公室,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确定报送形式、范围。县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的视察调研报告,由相关专委会组织撰写,经调研组讨论后报主席会议审核定稿,确定报送形式、范围。
        第十条  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视察调研活动坚持厉行节约。时间半天的一般不安排就餐,时间一天的可安排工作餐,其费用事先由县政协办公室确定支出标准,视察后可以凭原始单据统一向县政协办公室办理报销事宜。视察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县政协办公室统一安排。报道内容要以宣传有关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委员讨论发言和群众意见为主。委、组、镇、区视察调研和委员个人视察调研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其视察调研的情况在政协内刊介绍。
        第十一条  本简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本简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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